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危防〔201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我国作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上述修正案和规则也于同日对我国生效。其后,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9届和92届会议上通过了《IMSBC规则》第01-11和02-13修正案,分别于2013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加强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做好《IMSBC规则》的履约工作,现将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固体散装货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申报与报告 (一)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国已开展了对船舶载运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工作。 (二)对船舶载运A组(易流态化的)和C组(既不易流态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报告 拟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按照《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见附件1)要求的报告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装货作业前,按照《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见附件2)要求的报告事项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 2.进口报告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港前按照《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要求的报告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上述报告可以通过海事电子申报系统进行报告。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采用我局统一印制的申报单办理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审批和报告工作;已实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网上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网上办理。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检测 根据《IMSBC规则》的规定,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对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对于《IMSBC规则》中规定的A组(易流态化)物质,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固体散装货物报告时,应要求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量证明,并要求其送交承运船舶。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检测应在装货前六个月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的检测应在装货前7日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装船运输。 对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煤炭,应按照《IMSBC规则》的要求,对其理化性质进行检测,正确认定其所属组别。 开展上述检测工作的试验室或机构,应具有开展检测工作相应的资质。 三、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 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未在该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进行安全适运性评估,确定其理化性质、组别和运输要求等。如该类货物为国际运输,还应经出口国、进口国和船旗国三方评估或通报。上述固体散装货物未经评估,不得交付船舶运输。具体评估程序和要求参照《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四、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开展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现场检查工作,重点对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和易流态化的固体散装货物,特别是精矿粉等特别危险货物的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船舶持有的申报或报告单据、证书证明和货物资料;船舶持有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第6.2类和第7类除外)、稳性资料手册;船舶应配备的氧气探测仪等设备配备情况;船舶与码头商定的装卸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货物装卸作业、平舱作业和恶劣天气下作业等情况等。 原《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6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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