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超过95%的审理海事仲裁案均在国外尤其是在伦敦开展,但由于国内船厂及其律师普遍性地缺乏海外应诉经验,往往会理所当然地将国内的仲裁惯例应用到国外仲裁活动中,这不仅无法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还可能事倍功半。 近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前副秘书长、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牛磊建议,国内船厂及其律师一定要充分了解国际海事仲裁的“游戏规则”,掌握在国外开展海事仲裁活动应该注意的事项,按“游戏规则”出牌,避免盲目或仓促应对。 临时仲裁当道 证据管理应当心 “我国国内实行的是机构仲裁制,在实践中并没有临时仲裁的先例。这种应诉经验往往令国内船厂及律师在处理海外仲裁时感到非常陌生。”据牛磊介绍,当前,我国国内海事仲裁活动仍然实行机构仲裁制,由当事人指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不仅负责整个案件的受理,决定管辖权,还负责向当事人收取并向仲裁庭转交案件的所有材料,向当事人收取包括机构办公费用以及仲裁员办案报酬在内的仲裁费用。 伦敦海事仲裁则与之完全相反。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所提供的所有仲裁服务均为临时仲裁,没有任何已设机构来承担案件的程序管理义务,当事双方需要做的仅仅是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其选定的仲裁员,而相应的仲裁员会根据当事人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并收取仲裁员的办案报酬。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也不直接收取管理费用,仲裁程序完全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来进行。 “临时仲裁制以其快捷、自主、免费的特性获得了国际海事界的认可,并广泛地应用在海外仲裁的实践之中。因此,国内船厂在开展海外仲裁活动时,一定要将其与国内的司法惯例区分开来,充分表达自己的仲裁意愿,彻底放弃对仲裁机构的依赖并对证据材料的管理加倍当心。”牛磊表示,尽管临时仲裁被国际海事界广为接受,但是这种没有专门的已设机构来承担案件程序及文件管理工作的做法,对缺乏海外仲裁经验的船厂及律师而言也存在着程序拖延、仲裁费用不可控等风险,机构仲裁制仍有其存在的价值。
组庭方式灵活 选仲裁员很关键
“如果对仲裁员人数没有约定,仲裁庭将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在1996年颁布的《英国仲裁法》上,该规定简单明了地确定了伦敦海事仲裁的组庭方式。另外,除独任仲裁庭外,仲裁庭还可以由两名仲裁员及一名公断人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在公断人或首席仲裁员未被指定前,两名仲裁员可以发布决定、命令,直至作出裁决。据此,牛磊指出,伦敦海事仲裁会尽可能地采用一名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及一名公断人的方式组庭并审理案件,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能为当事人节省向仲裁员所支付的办案报酬。 据了解,该法实施后,许多海事争议都通过独任仲裁庭得到了解决,国内海事仲裁也正快步向其靠近。“为了保证仲裁公正、公平,国内以前的做法往往是选择三名仲裁员,集中开展海事仲裁活动,这也广为国内船厂及其律师所接受。”牛磊表示,本着节省仲裁费用、提高办案效率的初衷,国内海事仲裁也开始借鉴伦敦的经验,2004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就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了独任仲裁庭的使用比例。 可以预见,所有参与海事仲裁的当事人都希望仲裁费用能够“少点,再少点”。为此,国际、国内的海事仲裁机构对海事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作出灵活的规定显然会受到当事双方的欢迎。牛磊表示,国际、国内海事仲裁的区别仅在于改革的早晚而已。但是惯例的影响力是不可小觑的,国内船厂及其律师应深刻理解海外仲裁的组庭方式,选好仲裁员,切实保护好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开庭审理费用高昂 尽量选用书面审理
在伦敦海事仲裁中,仲裁庭采用何种方式审理案件,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其次取决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分析,并作出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的决定。“虽然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都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在伦敦海事仲裁活动中,这两者所需的花费有云泥之别。”牛磊介绍,伦敦海事仲裁按照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所花费的时间及所做的工作量来收取费用,一般包括指定费、中间费用、听审费、公布裁决费以及勘验费等,统加起来数额巨大。在开庭审理的条件下,各项费用几乎都应支付;而在书面审理的条件下,相应的仲裁费用仅为几千乃至1000英镑而已。 我国国内海事仲裁与之区别很大。在国内,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否则必须开庭审理,即使是仲裁活动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只要当事人要求开庭审理的,就必须开庭审理。“国内船厂及其律师也不用对此行为可能导致的花费以及仲裁时间感到担心,事实上,国内开庭的时间一般远远短于伦敦仲裁,其费用仅按照争议金额的百分比来收取,并不会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增加。”牛磊表示,船厂需要注意的是,开庭审理往往能够为船厂提供口头申辩的机会,而书面审理则更多地取决于书面证据的充分性,这就要求国内船厂及其律师在应对海外仲裁时,应尽量充分地向仲裁庭提交齐全的书面证据,争取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仲裁花费。 针对证据的采集,牛磊介绍,在伦敦海事仲裁规则中存在一个证据披露程序,即要求一方当事人将其占有的、保管的或有权取得的全部文件向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公开。一般而言,当事人都会公开对自己有利的文件,并倾向于隐藏不利于自己的文件。此时,另一当事方就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披露相应证据材料。这种披露制度不仅有利于纠纷真相的水落石出,也有利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各自在争议中所处的位置,促使当事双方自行和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对此,牛磊说:“相应的船厂及其律师要在证据的收集以及提交方面多下工夫,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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